某大學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報告廳設備及安裝,2021年9月30日發(fā)布招標公告,10月20日組織開評標,并最終確定W公司為中標供應商。S公司于10月21日向該大學提出質疑,因對質疑答復不滿意,S公司于10月31日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S公司投訴稱:W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串通投標于2020年被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處罰,是W公司的單位行為,不能用更換法定代表人這種手段來混淆視聽掩蓋事實;雖然當地人民檢察院對W公司作出了不予起訴決定書,但應該以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書為準;經查詢信用中國、中國政府采購網以及該省政府采購網,W公司并未有任何違法失信行為,但我單位認為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W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刑事裁定書與信用中國、中國政府采購網以及該省政府采購網存在網站信息不同步的情況。S公司請求取消W公司中標資格,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當地財政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是對原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刑事處罰,并未對W公司作出刑事處罰,終裁之前的當地人民檢察院對W公司也作出了不予起訴決定書。通過查閱兩份判決,并未發(fā)現W公司因“串通投標”被處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中國裁判文書網,也未發(fā)現該公司受到刑事處罰信息。經查閱信用中國、中國政府采購網以及該省政府采購網,W公司不存在招標公告中第二條第四項“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情形。
最終財政部門作出如下處理決定:此次采購程序合法,中標人W公司具備投標資格,投訴事項不影響中標結果,駁回S公司投訴。
問題:
法定代表人因串通投標被刑事處罰,能認定公司有“重大違法記錄”嗎?
專家點評
政府采購信息報社特約專家謝言俊表示,政府采購活動中限定的“重大違法記錄”是指公司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未對公司判處罰金的,并不意味著公司存在重大違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公為良律師進一步表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重大違法記錄”進行了解釋,明確了重大違法的行為主體為供應商,不包括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雖然《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曾把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供應商本身一同納入到重大違法行為的規(guī)制主體范圍內,但是最終正式通過的、現行有效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關于“重大違法記錄”僅針對供應商本身。因此,如果僅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串通投標被刑事處罰,該公司未被刑事處罰,也沒有其他的重大違法記錄,則該公司可以參與政府采購,滿足《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條件。
公為良補充,關于受到刑事處罰,是指依照我國的刑事法律,行為主體的行為構成犯罪,并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需要注意,有刑事判決不等于受到刑事處罰,刑事判決包括“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有罪刑事判決,也包括“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無罪刑事判決和“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刑事判決。無罪判決的被告人雖然有刑事判決,但顯然其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常年法律顧問張雷鋒向記者解釋,當地檢察院對該公司不起訴有多種可能,比如單位犯罪證據不足、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等。
法規(guī)適用
《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