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磋商貨物、服務的價格分值分別是多少?競爭性磋商工程項目價格分如何設置?工程項目競磋,報價評分必須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嗎?……這些問題值得參考。
一、競爭性磋商貨物、服務的價格分值分別是多少?
答:競爭性磋商采購只能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只規(guī)定了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未對工程采購評標辦法分值分配提要求。因此,工程采購根據項目需要合理設置即可。
法律依據
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三條經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由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
第二十四條 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
二、競爭性磋商采購貨物,綜合評分中報價分值設置60分合理嗎?
答:合理合法。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60 分為最高上限。
三、競爭性磋商采購工程,可采用平均值作為基準價嗎?
答:不可以。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采用的是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tǒng)一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計算,即滿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為磋商基準價,在項目評審過程中,不得去掉最后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因此,不允許采用參加磋商供應商的最后投標報價平均值作為磋商基準價。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 第二十四條 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tǒng)一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計算,即滿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為磋商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
四、工程項目競爭性磋商,報價評分必須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嗎?
答:工程類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tǒng)一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計算。
五、競爭性磋商采購,報價分值應該設置多少合理?
答: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在實際工作中,一般情況下,滿足競爭性磋商文件要求且價格最低的最后磋商報價為磋商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30 分。其他供應商的價格分統(tǒng)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磋商報價得分=(磋商基準價/最后磋商報價)×30。(注:未實質性響應競爭性磋商文件的供應商的磋商報價不參與報價得分的計算)。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四條 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
六、工程裝修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價格分值有限制嗎?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的工程裝修采購項目,評分標準報價的分值有限制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 號)說的貨物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沒有說工程,那請問工程是隨便多少都可以嗎?
答:以往成功的案例,大多數(shù)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比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 號)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即30%,效果較好,獲得各方認可;當?shù)刎斦块T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也可以參照當?shù)刈》亢统青l(xiāng)建設部門制定的《某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中的評審因素和價格權重。
七、小額工程項目競爭性磋商,價格分的比重有限制嗎?
答:可以參照競爭性磋商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設置: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 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 至30%。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在本項目的采購標的中,如果材料、設備的價格占比是最高的,則應按30% 來作為價格評審的分值下限;如果人力成本(含施工和管理的人力成本)的費用占比是最高的,則可按10% 來作價格評審的分值下限。通常,在工程施工項目的預算占比中,材料、設備會超過50%,在工(人工)、料(材料)、機(機械)中占比應該是最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