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9年5月,某采購礦業(yè)權評估機構項目公開招標,有效投標供應商18家,有效投標供應商優(yōu)惠率集中在20%—30%的有13家,占有效投標供應商比例的72%。但A供應商的優(yōu)惠率為85%(即以實際價格的15%為最終評估費用),B供應商的投標優(yōu)惠率為70%(即以實際價格的30%為最終評估費用)。中標結果公布后,C供應商對A公司與B公司的報價提出質疑,認為A公司與B公司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不符合市場規(guī)律,根本無法滿足評估成本,屬于嚴重擾亂市場價格的行為。
在質疑處理期間,相關當事人A公司和B公司針對質疑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了書面回復,兩家供應商均明確表示并確認“由于對招標文件評審因素理解錯誤,在投標報價時,誤將優(yōu)惠率以折扣率進行了填報”。經原評委會復審,確認兩家供應商此次投標優(yōu)惠率并非真實意思表達,過高的優(yōu)惠率不符合評估市場正常交易的客觀規(guī)律。據此,認定上述被質疑的兩家公司所闡述的事實客觀存在,質疑事項成立。
問題引出
如何更好地處理供應商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供應商報價?
專家點評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說面說明,必要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因此,認定投標人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的職責權限在評標委員會。
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國際招標評審專家虞靖彬在接受《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采訪時指出,87號令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是避免惡意競爭的重要舉措,在評標現場報價因素是符合性審查的重要內容。為了保證整個項目評審的公平和公正,評標委員會應認真審核投標商的報價,合理判斷其是否符合市場規(guī)律。
在虞靖彬看來,上述案例中,評標委員會雖然在評標現場沒有及時發(fā)現報價問題,但從后期質疑后復核情況來看,還是保證了項目的公平公正。同時,這個案例也給專家們提了個醒,就是在符合性審查環(huán)節(jié),一定要重視價格審核。如果出現價格差異很大且不符合市場規(guī)律的情形,應及時要求供應商進行說明,避免后期因價格問題而出現質疑情形,從而進一步影響項目的執(zhí)行。
“隨著政府采購體量的增加,供應商之間競爭激烈,很多項目經常會出現報價明存在顯差異。而在實際項目評審中,僅因價格問題而去認定報價無效還是比較困難的?!庇菥副蛘f,具體原因如下:一是如讓供應商提供相關書面材料說明,供應商往往會提出眾多理由認為自身產品或服務完全滿足用戶需求,而此時評標委員會就不好認定;二是從政策層面來說,87號令中并沒有要求其報價低到何種程度就屬于無效投標,而只是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主觀判斷“認為產品或服務等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這也對評標委員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沒有具體判定標準,評標委員會往往不會因報價明顯偏低來否定供應商的報價。
“所以,在評審過程中,對于報價合理性的判定,建議從政策層面考慮主觀和客觀因素相結合的方式(如遠遠低于市場價的某個百分比,如書面說明不能說明其合理性的等),這樣項目評審會更好掌握;同時也需要采購人充分進行市場調研,把好預算關和需求論證關,這樣也能大大減少市場惡意競爭情況。”虞靖彬建議。
易采通APP相關專家則建議,投標人報價明顯低于其他供應商時,建議對其質詢,要求其對報價予以說明。不宜僅以投標人報價明顯低于其他供應商為由,直接認定其報價低于成本。
還有業(yè)界資深專家表示,從法律或政策層面直接去明確低于某個百分點就屬于87號令第六十條中的“明顯低于”不太現實,因為市場情況從較長時間來看,各種變化都有可能。從編制預算到實施采購,有的項目相距10個月的情況并不少見。10個月的時間里,產品價格大幅下降就極有可能。因此,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制定招標文件時明確一個數值,或是在評審階段再由評標委員會認定都更為科學。因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招標時,肯定會對項目市場情況、采購標的價格等進行深入調研,對于采購標的的合理價格區(qū)間肯定能有一個基本的判斷。而作為專家,對自己所“專”領域,應該適時跟進,確保真正了解。當然,從更好地體現客觀公正的角度而言,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更好。
法規(guī)適用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說面說明,必要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