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潛在投標人公平地參與投標競爭,是招標制度得以順利運行的前提和保障。為此,《招投標法》第十八條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即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實際招投標活動中,存在著以各種方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現(xiàn)象,甚至愈演愈烈。今天來說說招標人有哪些行為屬于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以及招標人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有哪些法律后果。
招標人有哪些行為屬于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遇到招標文件內(nèi)容不合規(guī)的案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該行為已涉嫌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這是以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特定投標人的行為;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這是違反資格審查和評審程序的非法限制、排斥行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chǎn)地或者供應商”,這屬于招標人的傾向性,以及排斥其他供應商的行為;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