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案例
“我們中心現(xiàn)在遇到了一個麻煩,想請您幫我們咨詢一下專家。”前幾日,某市政府采購中心一工作人員給記者打來了求助的電話。據這位采購中心的工作人員介紹,受采購人的委托,今年5月,他們中心組織了該市農牧局所需的辦公家具招標采購。評審完畢后,評標委員會給他們中心提交的評標報告中推薦了三名中標候選人。
由于在以前的招標中,該中心發(fā)現(xiàn)公示了三名中標候選人后,有些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就想方設法找第一名、第二名的茬,企圖讓第一名、第二名出局,自己最終中標。更有甚者,和第一名、第二名勾結,說服他們放棄中標資格,讓自己高價中標后利益均沾。為了避免再次出現(xiàn)類似問題,該中心在這次公示中,沒有公布第三中標候選人。
但在采購結果出來后沒兩天,就有供應商舉報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和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的相關資質材料并非這些自己公司所有,而是借用其他單位的資質。于是該中心不得不依法取消他們的中標候選人資格。緊接著,該中心又在有關媒體上補充公示了第三中標候選人(公示時間均在投標有效期內)。
對第三中標候選人不滿意,采購人請求采購中心組織評標委員會二次評標。但有關專家在接到電話后卻表示:“你們第一次公示的時候并沒有公示第三中標候選人,后來又來一個補充公示,顯得很亂,建議你們重新組織招標算了。以免落得供應商或者采購人口實?!?/p>
面對采購人的不滿和評標專家的不同意見,采購中心犯難了……
二、采購人要求重新組織評標是否可行?
三、評標專家建議重新組織招標合理嗎?
補充公示并不違法
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要求招標采購單位對評審結果進行預中標公告,但在具體的采購實踐中,不少招標單位為了慎重起見,往往會在評審結束后,先發(fā)一個預中標公告,公示中標候選人的名單,如果沒有異議,再發(fā)布中標公告。預中標公告的公示時間長短又各異,有的采購中心是公示3天,有的采購中心是公示5天,有的采購中心公示的時間則長達7天。
法律專家提醒,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而根據《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中標供應商確定后,中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因此,采購中心如果要發(fā)布預中標公告后再發(fā)正式的中標公告,就得注意一個時間概念,既然送交評標報告的時間是在“評審結束后的五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時間是在“收到評標報告后五個工作日內”,那么,最好是把發(fā)布中標公告的時間控制在“十個工作日以內”。上述案例中,如果采購中心的補充公示不影響中標公告的發(fā)布就應該被允許。
重新組織評標不合適
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指出,根據《辦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以此類推。而法律并沒有要求招標采購單位在公示中標結果前必須公示中標候選供應商的名單,因此,只要第三候選供應商是評標委員會評出來的,無論采購中心是否補充公示,采購人都應當依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這個順序去確定中標供應商,采購中心沒有必要組織重新評標。
重新招標沒必要
對這次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有關專家建議重新招標的決定,業(yè)界認識普遍認為,這是一種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采購中心沒有違法,第三中標候選人也是評標委員會依法評審的,直接確定就可。除非推薦的這三名候選供應商都出現(xiàn)了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者是放棄了中標,采購中心才能重新組織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