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應當在保密和獨立的原則下工作。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書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書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方法包括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評標分為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采用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要求,并且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