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對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是投資控制實行的投資概算審批制度,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原則上不能超過批準的投資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標發(fā)包時,當編制的招標控制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招標人應當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2)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進行招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設標底。當招標人不設標底時,為有利于客觀、合理的評審投標報價和避免哄抬標價,造成國有資產(chǎn)流失,招標人應編制招標控制價。
(3)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招標人編制并公布的招標控制價相當于招標人的采購預算,同時要求其不能超過批準的概算,因此,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在工程招標時能接受投標人報價的最高限價。國有資金中的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工程在招標時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如該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彼試匈Y金投資的工程,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能高于招標控制價,否則,其投標將被拒絕。
其他作用
(1)招標人有效控制項目投資,防止惡性投標帶來的投資風險。
(2)增強招標過程的透明度,有利于正常評標。
(3)利于引導投標方投標報價,避免投標方無標底情況下的無序競爭。
(4)招標控制價反映的是社會平均水平,為招標人判斷最低投標價是否低于成本提供參考依據(jù)。
(5)可為工程變更新增項目確定單價提供計算依據(jù)。
(6)作為評標的參考依據(jù),避免出現(xiàn)較大偏離。
(7)投標人根據(jù)自己的企業(yè)實力、施工方案等報價,不必揣測招標人的標底,提高了市場交易效率。
(8)減少了投標人的交易成本,使投標人不必花費人力、財力去套取招標人的標底。
(9)招標人把工程投資控制在招標控制價范圍內(nèi),提高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