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作為廢標處理
逾期送達或未送達制定地點的;
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進行密封的;
無蓋章、無法人代表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未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的,內容模糊不清的;
兩份或多份不同的招標文件的,或一個招標文件有多個報價的;
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保證金的;
招標文件中做出的其他強制性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幾個典型的廢標現象:
投標報價書項目名稱填寫錯誤(復制文檔不注意);
投標文件編寫不完整(漏頁、重頁、錯頁或者空白頁現象,還有在排版上頁眉與正文重疊,導致關鍵字跡無法辨認);
投標保證金的提交工作(超期未交);
簽字、蓋章不全(封面、騎縫章、銀行“信譽證明”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簽名處只簽委托代理人姓氏、簽名真跡字跡草率,無法辨認、清單報價蓋章)工期計算錯誤;
更改工程量清單:投標人不應在分類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中自行增加或修改項目名稱、數量和單位。會難以或無法核對、比較、會容易發(fā)生錯誤、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