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當天發(fā)布延期或者終止公告,需要給供應商賠償嗎?
答:投標截止當天推遲或終止采購,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發(fā)布延期或者終止公告無需對投標人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七條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fā)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終止招標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原公告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終止公告,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經獲取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被邀請的潛在投標人,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已經收取招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取的招標文件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
采購人遲到20分鐘,開標延遲20分鐘,這樣做合法嗎?
答: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采購人代表未到場也是可以正常開標的,采購代理機構不應隨意延遲開標。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