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標采購實踐中,很多人搞不清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有什么區(qū)別,為了解決大家的困惑,今天小編就來具體說說這方面的內容,感興趣的朋友不妨一起來了解!
服務內容不同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政府采購服務的內容包括兩部分: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第九條的規(guī)定,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主要是一個部分:公共服務。
購買主體不同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政府采購服務的購買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三類;《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 號)規(guī)定,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公益一類事業(yè)單位、使用事業(yè)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政策目標不同
政府采購制度旨在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從制度體系看,包括對采購需求確定、交易管理、采購程序、履約驗收、信息公開、政策功能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規(guī)范。而政府購買服務是一項綜合性改革,主要政策目標是轉變政府職能,創(chuàng)新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
相關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二款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第五條 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第六條依法成立的企業(yè)、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第九條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