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標無效的常見情況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為中標無效的情形主要為:招標代理機構泄密或串通、招標人泄密、串通招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弄虛作假、進行實質性談判、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名單外確定中標人等情形。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中標無效將直接導致雙方簽署的施工合同無效。
1.關于實質性談判的認定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p>
首先,該條款的適用對象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因此,對于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則無法直接適用《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80號案即持此種觀點。其次,該條款要求實質性談判行為影響到中標結果。因此,理論上而言,如果中標結果并不受影響,那么便不會導致中標無效。判斷中標結果是否受影響,一個重要的標準即為談判時間。《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币虼?,如在招標投標后,與排名第一的投標人進行談判而壓低價格,或者在確定中標人之后,再行壓低價格,實則并未影響中標結果,其行為并不當然導致中標無效。最后,該條款并非僅僅禁止“與特定投標人先行進行實質性談判”的行為,同時也禁止“與所有投標人分別進行實質性談判”的行為,如分別進行談判或要求投標人二次報價等。
2.關于串通招投標
在實踐中,最易與《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混淆的為《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即“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同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因此,《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與《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存在明顯的交叉關系,但也存在一定的區(qū)別。首先,從適用前提而言,串通招投標適用于所有項目,而實質性談判僅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次,從行為相對方而言,我們認為串通招投標應是招標人與特定投標人之間的行為,若招標人同時向所有投標人明示或暗示壓低價格,則不應屬于串通的范疇,但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則可能落入實質性談判的范疇。
(二)中標無效時的一般結算規(guī)則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第(三)項明確規(guī)定,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同時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在此基礎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據此,中標無效將導致相應的施工合同無效,結算時需關注建設工程是否驗收合格,若驗收合格的,可參照無效合同進行結算,否則承包人無法要求給付工程款。若當事人在中標無效的情形下簽訂了數份施工合同,則可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進行結算,無法確定實際履行的合同的,則應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進行結算。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也同樣適用于未經過招標投標程序而訂約的情況。在未招標的情況下,如果存在多份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價款結算也適用該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
結語
總的來說,通過上述內容我們了解學習到了政府部門對招投標活動的重視度,針對招投標中中標有效時的結算和中標無效時的結算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在不久的將來對于招投標活動的方方面面都會越發(fā)趨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