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競爭性談判,供應商可以自愿放棄二次報價嗎?
答: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jù)談判情況退出談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退還。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四條 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jù)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
問:競爭性談判項目,第二次報價時供應商報出0元,能接受嗎?
答:第二次報價是談判事項,不是最后報價,談判文件若有規(guī)定應當符合其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十一條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程序、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shù)額和形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
問:競爭性談判一二輪報價需要公開嗎?
答:不可以公開。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 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