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建設中不同的參與人員有著不同的權利和所要承擔的義務責任,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各個參與人員都是具有一定的權利的,那么在招投標整個過程中,招標人有哪些權利呢?
1、參與評標的權利
★ 招標人擁有依法參與評標的權利。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逼卟课?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yè)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以上是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組成的要求,明確了招標人的代表是其重要組成之一。對于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范圍的招標項目,相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組成和確定方式作出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完全由招標人代表組成。
2、評標結果的知情權
★ 招標人擁有對評標結果的知情權。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七部委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
可見,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評委會在完成評標時,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是為了保障招標人的知情權。
3、依法確定中標人的權利
★ 招標人擁有依法確定中標人的權利,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招標人應該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p>
可見,依據(jù)《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招標人具有確定中標人的法定的權利,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但對于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但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出現(xiàn)該條規(guī)定的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情形時,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對于其他類型的招標項目,相關法規(guī)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招標人必須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因此,招標人可以不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但確定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按照規(guī)定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需要承擔《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4、選擇使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自主權
★ 招標人擁有選擇使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自主權。
在電子招投標方式下,招標人可以自主選擇符合自身要求的、依法建設運營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根據(jù)《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招標人選擇使用除招標人之外的第三方運營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還應當與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簽訂使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但目前,全國范圍內多數(shù)地方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然強制招標人進場交易、強制招標人使用交易場所建設運營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這一做法與國家當前強調的“積極鼓勵和引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市場化,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政策導向不符,剝奪了招標人的自主權。
好啦,今天的內容就到這里了,通過上文我們了解到參與評標的權利、 評標結果的知情權、依法確定中標人的權利、選擇使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自主權等等都是招標人的權利,希望大家對于招標人能夠增加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