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家具采購項目公開招標,兩家供應商均對招標文件提出了質疑。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這兩家供應商不僅質疑的內(nèi)容相同,還把家具采購項目名稱寫錯了,此種情況是否算惡意質疑?
供應商權益受到損害,可依法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以下簡稱94號令)明確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由此可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nèi)提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答復,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那么,上述案例中這兩家供應商質疑內(nèi)容相同,質疑寫錯的事項也一樣,算不算惡意質疑嗎?
一位政府采購業(yè)績資深專家認為,不算惡意質疑。首先,無論是《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還是94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都沒有惡意質疑的概念和說法,也沒有規(guī)定不同供應商不可以就同一事項進行質疑,也沒有規(guī)定不同的供應商不可以一起溝通質疑事項,或者多家供應商不能聯(lián)合一起質疑等。所以,只要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都可以依法提出質疑。
不過對于惡意投訴,94號令第三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nèi)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一)捏造事實;(二)提供虛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jù)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法律未規(guī)定供應商不可以溝通質疑事項
回到上述案例,這兩家供應商提出的質疑內(nèi)容一樣,只能說明他們都認為招標文件某些條款損害了自身權益。而對于這兩家供應商有關質疑寫錯的事項一樣,不排除他們在質疑之前有過溝通,由其中一家供應商代寫質疑函,另一家供應商修改質疑供應商基本信息,然后分別提交給采購代理機構的可能性。
上述這兩家供應商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的內(nèi)容相同,質疑事項涉及的項目名稱寫錯一樣,說明這兩家供應商在質疑之前有過溝通。但是,目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實對于惡意質疑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說法,所以不能認為這兩家供應商存在惡意質疑的行為。雖然這兩家供應商此舉不排除為了謀取中標,或者為了排斥另外一家投標人而采取的私下商量的協(xié)同行為,但實踐中是否存在串通的行為又特別難佐證和認定,所以招采購代理機構也無法實質性地去作出處理和定性。
因此,不同供應商質疑內(nèi)容、寫錯事項一樣,不能算惡意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