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司日前回復了一批政府采購實務中有關于質疑、投訴的相關網友問題,本次選擇了7個,看看是否有你關心的問題。
留言編號:3154-3672945的網友提問
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之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边@里的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怎么理解,比如于2021年3月5日通過電子郵件發(fā)送招標文件,并于3月5日收到郵件回執(zhí),3月19日某一潛在供應商制作文件時發(fā)現(xiàn)其收到的電子版招標文件有損壞打不開,質疑并要求重新招標,那么此時質疑的計算日期應該是2021年3月5日還是3月19日?
國庫司答復: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如供應商在3月5日以電子郵件方式獲取招標文件,質疑期限從3月5日起算。
留言編號:7198-3673369的網友提問
根據(jù)規(guī)定,財政部門在作出投訴處理決定(監(jiān)督監(jiān)察決定)后,應當掛網公示,但是對于掛網公示多久卻沒有具體規(guī)定,請問最長需要公示多久。
國庫司答復: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未對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和監(jiān)督檢查處理決定的公告期限作出規(guī)定,但相關期限應具有合理性,并達到公告效果。
留言編號:6293-3670615的網友提問
現(xiàn)在一個采購項目A供應商在前期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采購人答復質疑不成立,開標當天網上報名發(fā)現(xiàn)這家供應商報名了,開標環(huán)節(jié)未參與,評審結束后A供應商對中標供應商提出質疑,A供應商質疑符合94號令11條的要求嗎?代理機構應該受理質疑么?
國庫司答復: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參與所質疑項目的采購活動。如A供應商未參與該項目投標,不具備對采購結果進行質疑投訴的資格。
留言編號:1454-3670559的網友提問
政府采購投訴可以在質疑“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這個“答復期滿”指的是什么意思。如果一個供應商對項目結果提出質疑,代理公司在七個工作日前幾天提前進行了回復,那質疑人對答復不滿意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的期限是從代理公司給他們書面答復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算,還是從供應商提出質疑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再加十五個工作日
國庫司答復:《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質疑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如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在答復期滿前進行了答復,供應商對質疑答復不滿,在提出質疑后的7個工作日及答復期滿后的15個工作日內均可以提起投訴。
留言編號:5710-3678350的網友提問
現(xiàn)對于財政部94號令有一些疑問:1.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3條之規(guī)定“(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如某一項目報名時間為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5日,那么對于采購文件發(fā)放這一采購程序的截止之日計算方法是否為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16日?2.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某供應商于2021年3月19日對于采購文件的發(fā)放這一采購程序提出質疑(供應商從某種渠道得知其收到的采購文件版本(內容一致,只是PDF、WORD這種文件格式問題)與其他供應商不一致),是否超出法定質疑期限?3.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中并無規(guī)定要求發(fā)送何種版本文件,由供應商自行選擇,代理公司統(tǒng)一發(fā)出加蓋公章PDF版本后,部分供應商以方便制作投標文件為由像代理公司索要WORD版,代理公司給打電話過來索要的供應商發(fā)送后,沒有索要的便未發(fā)送,是否構成歧視潛在供應商呢?
國庫司答復:1.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如采購文件發(fā)放結束之日為3月5日,質疑期限從3月5日起計算7個工作日。
2.根據(jù)留言所述信息,不足以得出代理公司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3.代理機構向供應商發(fā)送采購文件的格式應當一致。
留言編號:3798-3674867的網友提問
請教:在政府采購項目分包采購中,供應商只參加了包1,沒有參加包2. 供應商認為包2的采購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請問:該供應商是否具有對包2的采購結果提出質疑、投訴的利害關系?
國庫司答復: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供應商須已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未參加包2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不具備對包2采購結果進行質疑投訴的資格。
留言編號:1534-3670962的網友提問
根據(jù)貴司以前的答復,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限內提交了質疑函,但相關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屬于合格的質疑函,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可以要求其補正,但不宜拒收質疑函或拒絕答復。那么請問:1、如果供應商沒能補正或者補正后已經超過質疑期限,那么對于不合格的質疑函,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行為是否有效?或者說,供應商的質疑環(huán)節(jié)是否合法有效,能夠成為其進一步提起投訴的依據(jù)?2、如果視同為有效質疑,那么94號令第十二條的多個“應當”的規(guī)定豈不形同虛設?
國庫司答復:對于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質疑函,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需及時告知供應商提出質疑所需的材料、應符合的條件等。如供應商未能提交合格的質疑函,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可以在質疑答復時指出相關問題,財政部門在投訴處理時一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