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產品代理商T公司參加了某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的一貨物采購項目并成為中標供應商,中標結果公示后,相關供應商F公司依法提出質疑,質疑事項為T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一份檢測報告系虛假材料。采購中心就該質疑事項組織原評審委員會進行復議,認定質疑成立,確認T公司中標無效,并將相關情況上報財政主管部門。
財政主管部門調查發(fā)現(xiàn)T公司投標文件檢測報告中的檢測結論處特意用紅框標注關鍵信息,關鍵信息顯示“由B公司生產的衛(wèi)生間除臭機”字樣,與該檢測報告中生產單位一欄的“A公司”存在明顯矛盾。同時,檢測機構亦核實T公司投標文件中的檢測報告并不真實。
T公司稱,案涉檢測報告實際上系由A公司提供,T公司基于對A公司的信任,未通過形式審查發(fā)現(xiàn)虛假情況,沒有隱瞞真實情況的過錯,因此,并不存在隱瞞真實情況的主觀故意。
財政主管部門認為,T公司作為投標供應商負有保證投標文件材料真實性的法定義務和承擔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涉案檢測報告前后存在明顯矛盾之處,T公司對投標文件并未盡到最低限度的審查義務,T公司提出對提供虛假材料不存在主觀故意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終,財政主管部門對T公司作出罰款和3年內禁止參與深圳市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T公司因不服財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T公司在接受財政部門的調查后,立即以A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賠償經(jīng)濟損失。某法院受理后作出民事判決,認定T公司基于對A公司的信任,未通過形式審查發(fā)現(xiàn)檢測報告存在虛假情況的情形即參與投標,致使其項目中標后又被取消資格,且受到相關行政處罰,該信賴利益的損失與A公司的不誠信行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A公司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判決A公司賠償T公司經(jīng)濟損失,其中經(jīng)濟損失包含財政主管部門對T公司作出的罰款。同時,T公司將該民事判決書作為證據(jù)材料向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進行提交,以證明其對提供虛假材料不存在主觀故意。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T公司對其虛假投標文件負有責任,如果供應商均以相關材料系從其他主體處取得即可免除其對投標文件真實性負責的義務,則勢必弱化甚至架空供應商的該項義務,增加社會信用成本,進而影響正常的政府采購的效率和效益,有違公平交易的初衷。T公司要求撤銷財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了T公司的行政訴訟全部請求。
焦點問題
針對投標文件中虛假材料系第三方提供這一情節(jié),能否免除投標供應商的相應責任?民事判決能否推翻行政處罰決定?
問題分析
虛假材料系第三方提供不能免除投標供應商責任。政府采購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招投標活動時,應當全面了解投標產品并審查產品所涉材料的真實性,如投標供應商無法證明其對投標資料的真實性已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就應對投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承擔主體責任。
民事判決不能推翻行政處罰決定。民事訴訟與行政執(zhí)法案件所采用的證據(jù)證明標準不同,因此,投標供應商對待定存疑事實未作出合理解釋時,處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對于事實的確認效力并不能等同于行政執(zhí)法機關。
此外,根據(jù)程序主導及責任原則,當行政機關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啟動一個行政處罰程序,其就具有將這一行政程序向前推進的主導權,有權對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作出認定,同時,對其作出的處理決定的合法合理性承擔法律責任。公權力的行使以法律規(guī)定為界,行政權如此,司法權亦應如此。在若干平行的行政執(zhí)法或司法程序中,可能會涉及對于同一事實的認定,原則上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都有權在自己主導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中獨立進行認定,進而作出處理決定,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提醒參與政府采購的投標供應商,必須充分了解投標產品,同時,對于投標文件的真實性應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尤其是第三方提供的諸如檢測報告、學歷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等材料,如可通過公開權威的渠道對真實性進行查驗的,在將相關材料用于投標前一定要進行仔細查驗。對于無法判斷真?zhèn)蔚牟牧?,不要放置?a href="http://www.kong-tiao-wei-xiu.com/message/" target="_blank" style="font-weight: bold;">投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