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勞動關系,供應商需要回避嗎?
答:政府采購中的應當履行回避義務的是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而非供應商,與供應商有勞動關系的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法定的利害關系,應當回避。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nèi)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某專家任職B公司,在A公司有10%股份,A公司來投標,該專家需回避嗎?
答:不需要回避,該專家屬于A供應商的股東,但不是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屬于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nèi)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nèi)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nèi)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