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質疑中標結果成立,合格供應商不足三家時,能否從候選名單中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
答:不可以。對中標結果提出的質疑成立且影響中標結果,且合格供應商不符合法定數(shù)量時,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jù)為《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標、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后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shù)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