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xù)評標,結果無非有二,第一是選出滿足中標條件的中標人,簽訂合同;第二是投標明顯缺乏競爭,否決所有投標,重新招標。
(一)第一種結果避免重新招標
一是節(jié)約時間,提高效率。在一個單位內(nèi)部,從招標失敗到啟動重新招標,再到開標,按招投標合理合法的時間流程算下來,最少也得延誤項目進度一個月時間,嚴重降低了采購效率。
二是節(jié)約招投標社會成本。招標活動是有成本的,而且這個成本涉及投標人、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等多個方面。包括文件編制、差旅、食宿、場地、評標服務費、管理費等等,不管招標結果如何,這些成本費用都要發(fā)生。
三是降低不利因素影響。開標后,重新招標,對已參與投標者而言,其投標競爭信息已經(jīng)公開,再次投標,將處于十分不利的競爭地位,存在不公平;對招標人而言,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及其競爭信息已經(jīng)公開,給串標、圍標提供了機會;對某些市場受眾面較窄的項目而言,重新招標未必會帶來更高收益,可能導致中標價更高;對有時限要求的項目而言,因延誤帶來的損失可能會遠遠大于重新招標帶來的收益。
(二)第二種結果保證程序正義
同樣是否決所有投標,經(jīng)過評審后否決所有投標與出現(xiàn)“有效投標不足三個”后直接否決所有投標,雖然結果一樣,但意義絕對不同。招投標活動是一種法律規(guī)范活動,有著法律上的程序性,即便所有投標應當被否決,也得經(jīng)過評審后否決,這代表著程序正義。“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xiàn),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xiàn)”,評審就是程序正義中的“看得見”的表現(xiàn)形式。評審后否決所有投標,還可以讓招標人重新審視招標條件,分析是什么原因?qū)е滤型稑硕急环駴Q,成為無效投標,為后續(xù)重新招標成功夯實基礎。
結語
當“有效投標不足三個”時,直接否決所有投標重新招標,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在其他有效投標人符合中標條件,能夠滿足采購需求的情況下,招標人應盡量確定其為中標人,以節(jié)約時間和成本,提高效率;在所有投標人與采購預期差距較大,選擇中標人對招標人明顯不利時,招標人可以選擇重新招標。但無論如何,這種兩種結論都需要通過繼續(xù)評審后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