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招標中出現(xiàn)的備選投標方案,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的實務操作中極少使用到。實務操作經(jīng)驗證明允許備選投標方案將帶來很大的麻煩:
1、編制招標文件的麻煩——招標文件需要專門的評審標準和處理方法來應對投標備選方案,而如何處理主選方案和備選方案沒有標準可循:
2、評標麻煩——評標委員會需要評審多個方案,延長評審時間;
3、采購人定標麻煩——不知道選擇哪個方案才好。中標人可能利用備選投標方案與采購人串通,先以低價的方案中標,再選擇高價的方案簽訂合同。
其實,從相關規(guī)定上看,備選投標方案已經(jīng)沒有存在的必要。首先,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招標的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招標文件不需要另外的備選投標方案;其次,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項目,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者競爭性磋商的方式采購,不需要采用招標方式;再次,《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投標文件只能明確響應招標要求和條件,在招標文件采購需求依法必須完整、明確的要求下,投標文件也沒有必要存在“備選投標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