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食堂需要采購410萬元額度的食材,包括雞鴨魚肉,瓜果蔬菜,面粉調料等品種(也不局限于以上品種),具體需求數量不能確定,但要求供應商每天按當日需求配送,根據中標折扣率據實結算。請問這屬于政府采購中的貨物類還是服務類?如果屬于貨物類,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如何確定核心產品。
A:食材具有特殊性,可不確定核心產品,也可根據需要分包采購。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中規(guī)定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中的“同一類別”如何界定?
A:“同一類別”是指項目的需求、特點、屬性等相似,可以視為相同種類的項目。
采購需求中包含的標的物沒有可執(zhí)行的國家標準,可否使用相關的國際標準作為實質性要求?可否將符合國際標準的檢測報告作為符合性證明材料?例如,采購某理化板要求提供高關注度物質檢測報告(歐盟標準)。如果不可以是不是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A:若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需要使用相關的標準作為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因素,在沒有國家標準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相關國際標準作為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因素。
某公安機關統(tǒng)籌公開招標下轄單位的信息化設備,因資金分別是各個下轄單位自己出,所以招標文件約定中標人需根據各下轄單位最終的需求進行簽合同,且自己承擔下轄單位不簽合同的風險。以上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A:對本部門本系統(tǒng)采購需求標準較為統(tǒng)一的采購項目,可自愿歸集需求后統(tǒng)一采購。
公開招標方式中,某公安機關統(tǒng)籌招標下轄多個單位的專業(yè)設備,可能由于經費是由各個下轄單位籌集及承擔的,招標文件中設定合同需和各個下轄單位簽訂且中標人需承擔因各個下轄單位采購需求變動不簽訂合同的要求。請問是否合規(guī)合法。
A:采購人應當明確采購需求后再組織開展采購活動,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留言所述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
1.使用國外標準認證,但是國內認證公司出具的證書,比如CMMI用的是美國的標準,或者OCM、OCA是美國Oracle公司實施的標準,如果這些證書與采購項目實施的內容相關的話,是否可以作為加分項?2.有些考試中心或者評測中心是國家部門下屬設立的單位,他們自己設立的,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資質證書或者培訓證書,如果證書內容與采購項目相關的話,是否可以作為加分項?3.如果以上兩種證書不能設置為加分項,是否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4.是不是只有具有法律規(guī)定設定的證書可以作為加分項?5.如果將與采購需求無關的證書設置為加分項,或者證書設置不合理,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嗎?
A:1.國家相關管理部門承認的評價證書可以作為政府采購的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2.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資質證書或者培訓證書不宜作為政府采購的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3.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的設置是否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