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家采購代理機構咨詢,該公司接受當?shù)啬硢挝晃写硪豁椥畔⒒少徑M織工作。開始評審前,該公司在當?shù)氐膶<規(guī)斐槿<?,選擇評審所在地的專家。但是,被抽中的某一位評審專家現(xiàn)在在外地旅游,需要特意從外地趕回來參與評審,提出能不能按照異地評審由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承擔交通費、住宿費。另有一名專家工作、居住本身不在該地,只要被抽中,就要求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承擔差旅費。該采購代理機構詢問:此種情形下,評審專家的交通費、住宿費應當由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承擔嗎?
問題引出
抽取的評審專家在外地旅游,趕回來參加評審,交通費、住宿費應當由誰承擔?
專家點評
評審專家的費用分為兩部分: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異地評審評審專家的差旅費(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集中采購目錄內(nèi)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zhí)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jù)報銷。從中可以看出,本地區(qū)評審專家參加評審的時,采購人并不支付其打車、乘坐出租等市內(nèi)交通費。因此,在抽取專家時應盡量抽取本地區(qū)評審專家,確有必要的才能抽取異地評審專家。這里的“異地評審”是指專門邀請外地入庫專家參與評審的情形。本案例中的兩種情形并不屬于“異地評審”。其交通費、住宿費不應當由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承擔。
需要指出的是: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異地評審評審專家的差旅費(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還是采購代理機構的代理費(通常為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最終都會轉(zhuǎn)嫁為采購人的財政支出,因此不可以隨意擴大適用的范圍和額度。異地評審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也要按照采購人執(zhí)行的差旅費管理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jù)報銷。
法規(guī)適用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
第二十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內(nèi)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qū)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中央預算單位參照本單位所在地或評審活動所在地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zhí)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jù)報銷。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xiàn)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