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7日,W大學委托代理機構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體育場地設施改造工程,預算金額為519萬元。8月20日,成交公告發(fā)布后,A公司向代理機構提出質(zhì)疑。因?qū)|(zhì)疑答復不滿,A公司又向當?shù)刎斦块T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中標供應商B公司涉嫌業(yè)績造假,被采購人W大學列為“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且禁止參加W大學政府采購活動,應該重新選擇成交供應商或重新采購。
經(jīng)查,B公司參加過W大學某公寓地下室改造工程項目招標活動,因涉嫌造假,W大學國資辦于2018年5月印發(fā)了《關于對B公司處理情況通報》,該《通報》顯示,B公司被列入“該大學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并被要求其在三年內(nèi)(2018.5—2021.5)禁止參加該校政府采購活動。
概括起來,就是B公司被W大學國資辦列入其“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且被禁止三年內(nèi)參加該大學政府采購活動,但B公司在三年被禁止期內(nèi)卻成功中標該大學另一項政府采購項目。
當?shù)刎斦块T最終認定該投訴事項不成立。
問題引出
1.采購人設置的“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是否具有行政處罰效力?
2.采購人將B公司納入本單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后,B公司再次中標是否有效?
專家點評
問題一: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常年法律顧問、北京市眾鑫律師事務所張雷鋒律師認為,《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nèi)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墩少彿ā返谑龡l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因此,只有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才可以實施上述處罰,而大學國資辦不屬于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因此不具有市場禁入的行政處罰權。對于供應商參加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約或者不誠信行為,采購人應當報告財政部門,如財政部門對該供應商處以列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1-3年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則該供應商不能參加包括該采購人在內(nèi)的全部政府采購活動,否則,采購人不能限制該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問題二:采購人將B公司納入本單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后再次確定其中標,視為對其原黑名單的修改。確定B公司中標后,合同締約過程性的“承諾”即生效,雙方的合同關系已經(jīng)確立,因此B公司再次中標有效。
法規(guī)適用
《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