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投標文件中報價大寫金額漏寫了還有效嗎?
解析:應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相關要求來判定,如果沒有具體要求,投標人對此進行澄清即可。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問題:在招投標過程中,評標后,招標人發(fā)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公示結束后發(fā)布中標結果公示。請問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結果公示有何區(qū)別?各有哪些法律效力?
解析: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中標結果公示的性質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會公布中標結果。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結果公示均是為了更好地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作用。兩者區(qū)別一是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時間點不同,前者是在最終結果確定前,后者是最終結果確定后;二是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中標結果公示后則不能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