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墩少徹浳锖头?a href="http://www.kong-tiao-wei-xiu.com/" target="_blank" style="font-weight: bold;">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又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那么,哪些內容屬于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呢?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guī)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shù)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又規(guī)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所以說,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就是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而對于政府采購合同來說,《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包括采購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
也就是說,采購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這些內容就是政府采購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對這些內容的修改,就構成《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中的“實質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