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磋商的最后報價到底需不需要公開?
答:未成交供應商的最后報價不公開。
磋商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成交結果公告第(四)款僅包括“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不包括其他未中標供應商的最后報價。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開展競爭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磋商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 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四)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服務要求;(五)磋商小組成員名單。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投標人社保由勞務派遣代繳,能否認定依法繳納社保?
答:可以認定。法律要求供應商繳納社會保障資金,但未規(guī)定繳納形式,而且,由于供應商組織形式不一,繳納形式有多種類型。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