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經(jīng)常遇到投標人為免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而在投標文件“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中填寫“無”,但事實上很多企業(yè)都有自己的在建工程,這樣的填寫構成虛假投標嗎?投標是否有效?
一、設置“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的初衷
20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在投標文件格式中設置“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的初衷是為了考察投標人還可動用多少剩余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可用于本項目。
但令人遺憾的是,標準文件設置了這個格式后,并沒有在第三章 評標辦法中加以重點提示如何運用;實踐中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也僅僅是照搬照抄范本中投標文件的格式,沒有將“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與第三章 評標辦法相結合,導致“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在整個投標文件中形同虛設。
二、沒有進行考核的情況下,填寫“無”不構成虛假投標
筆者認為,結合《行政處罰法》,虛假投標應當符合兩個構成要件:
1、客觀上有造假的行為;
2、主觀上,造假的行為是為了謀取中標,影響中標結果(無論是否欺騙成功)
投標人事實上有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但填寫無,客觀上符合造假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但應當注意的是,由于招標文件中評標辦法對“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無相應的評審和考核,因此無論填寫“有”,還是填寫“無”,均不影響評審結果。且從實踐來看,當填寫10個和填寫0個達到的效果一樣時,投標文件的編制者基于快速完成編制工作的需要,都會選擇最簡單的0,即投標人填寫0個的出發(fā)點不是為了騙取中標,而只是為了簡化投標文件的編制。
綜上所述,投標人實際有在建工程,但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填寫“無”,不構成虛假投標。
三、啟 示
招標文件就好比我們寫一篇論文,在論文中的任何一個地方表述均應該是有用的。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特別是投標文件格式時應當想清楚,要求投標人提供相關資料的目的何在,并與評標辦法相匹配,否則要求提供相應內(nèi)容就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