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在深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反復修改完善的基礎上,修訂形成了《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悉,此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日。
修訂后的《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分為9章58條,包括總則、計劃管理、專項資金管理、以工代賑項目管理、農業(y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中推廣以工代賑方式、重點工程項目中實施以工代賑、組織領導與隊伍建設、監(jiān)督檢查與法律責任、附則,明確了以工代賑專項計劃和資金項目管理、在農業(y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中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實施以工代賑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規(guī)范。
其中招投標領域修訂后更改的內容有:“第十九條 以工代賑項目應當按照相關工程標準設計,并組織施工。按照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jiān)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確定每項工程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確保工程質量。除技術復雜等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可以不實行招投標制。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組織驗收,落實后期管護責任,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項目招標、施工、監(jiān)理、財務、驗收等檔案的管理,長期保存勞務報酬發(fā)放檔案。”更改為“第二十七條 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有關要求,以工代賑項目可不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招標,不得另行制定必須招標的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符合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相關要求的,要盡量簡化或合并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審批,簡化用地、環(huán)評、鄉(xiāng)村規(guī)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xù)。”
其中招投標領域修訂后新增的內容有:“第四十三條 實施以工代賑的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應嚴格落實以工代賑要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報告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文件等要件以適當形式明確以工代賑政策要求。項目設計、招標投標過程中應明確以工代賑用工及勞務報酬發(fā)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