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單位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與招標代理機構B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約定招標代理服務費由中標人承擔,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9月10日招標人A向中標人C公司發(fā)出中標通知書,要求30日內簽訂合同。
9月12日,C公司向招標代理機構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3萬元。
9月28日,招標人A向中標人C公司發(fā)出通知,因政府規(guī)劃調整的客觀原因,本建設工程項目取消。C公司收到通知后,因中標被取消為由,要求招標代理機構B公司返還招標代理服務費。
監(jiān)管部門收到投訴后,形成兩種意見:
問 題:
因項目取消,招標代理機構是否應當返還中標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
因項目取消,招標人是否應當賠償中標人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損失?
案 例 分 析
1、招標代理已完成委托任務,無需退還招標代理服務費
關于招標代理服務費的支付主體,2002年10月15日原國家計委發(fā)布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第十條規(guī)定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托誰付費”,即由招標人支付代理費。
2003年9月15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發(fā)布《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辦價格〔2003〕857號),修改為“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p>
2016年1月1日發(fā)布的《關于廢止部分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將上述文件予以廢止。
當前關于招標代理服務費到底由誰支付,2021年5月27日,國家發(fā)改委對此作出答復“目前國家層面對招標代理服務費的支付主體未作強制性規(guī)定。招標代理服務費應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按照約定方式執(zhí)行”。
本案,招標代理機構已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由中標人承擔招標代理服務費,且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之間的委托合同中也對該事項予以闡明。C公司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說明C公司對于招標文件提出的“中標人承擔招標代理服務費”這一事項是予以肯定和響應的。所以,在其成為中標人之際,就有義務繳納上述費用。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因此,本案例中的招標代理機構B公司已完成招標代理業(yè)務,有權獲得招標代理服務費,無需返還該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