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中規(guī)定,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見《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包括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關于重新評審的4種情形不包括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應該以哪個法條為準?
答:由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屬于部門規(guī)章,《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屬于規(guī)范性文件,《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因此應當以《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為準,資格性審查錯誤不屬于重新評審的情形。因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認真開展資格性審查,避免發(fā)生錯誤。關于供應商遭遇資格性審查錯誤后如何救濟的問題,財政部將按照《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在下一步修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時予以明確。
問題: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由于開工時間較緊,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征得全部投標人同意后本項目將提前開標。開標時間提前至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10天。請問如果全部投標人都同意,是否可以縮短等標期?
解析:不可以。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因此,凡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均應當遵守等標期最短不得少于20天的規(guī)定,縮短等標期屬于違法行為。本項目招標人行為的違法性,不會因全部投標人都同意而變?yōu)楹戏ā?br style="text-align: le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