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項目價格分設置是不是沒有上限的規(guī)定?
答:除競爭性磋商采購和政務信息系統(tǒng)采購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目前只有下限的規(guī)定,沒有上限的限制。但是,如果價格分值設置過高,會導致越來越接近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就失去了意義。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四條 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和執(zhí)行統(tǒng)一價格標準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在上述規(guī)定范圍外設定價格分權重的,應當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政務信息系統(tǒng)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7〕210 號)第九條 政務信息系統(tǒng)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采用綜合評分法;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采用競爭性磋商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政務信息系統(tǒng)采購貨物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30%;采購服務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10%。無法確定項目屬于貨物或服務的,由采購人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項目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