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PPP項目包含了多個子項目,立項時可以按照子項目分別立項嗎?
專家解析
PPP模式是一種項目運作方式,并非指一類項目。對于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功能相對獨立的子項目“捆綁”統(tǒng)一采用PPP模式運作,現行規(guī)定中并未對此類項目必須按“整體”進行立項的要求,事實上也并不需要。但每個子項目都需要按規(guī)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論證,履行審批、核準、備案手續(xù)。而且出于對社會資本完成項目應具備的能力要求考慮,這種捆綁打包的子項目應屬于同一類型,或對社會資本具有相同的能力要求。要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關于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guī)范發(fā)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的要求,不得為了規(guī)避政府付費項目的入庫條件限制,將“項目內容無實質關聯(lián)”的項目打包捆綁。